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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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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组偵辦柳營科技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代操作廠商曾〇〇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16
  • 資料點閱次數:197

發稿日期:1131116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一、曾〇〇係金○公司負責人暨執行長,出資維持美〇〇公司營運,黃〇〇係美〇公司實際負責人,緣美〇公司於民國110年5月得標「110年柳營科技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下稱柳科污水廠)代操作勞務採購案」,負責辦理園區內水質採樣與檢驗、協助辦理每月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之計徵、查察舉證柳科園區廠商污水排放異常,並通報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臺南市經發局)等工作,黃〇〇並指派楊〇〇、洪〇〇等人為柳科污水廠代操作案專責人員,渠等均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受託公務員。

二、110年8月間,柳科園區廠商寶〇公司因污水水值超標,詎黄〇〇授意楊〇〇以假藉補貼廢水處理藥劑費為由,向該公司總經理嚴〇〇要求新臺幣(下同)30萬元賄賂,惟遭嚴〇〇拒絕,楊〇〇隨即表示「我們上面跟局長關係很好」、「你知道我們的後台是局長」等語暗示,嚴〇〇顧慮日後遭刁難,當下不敢得罪楊〇〇,以美〇公司可承攬寶〇公司新污水處理設備為由,邀楊〇〇至寶〇公司勘查,楊〇〇於同年9月2日至寶〇公司時,再度要求30萬元之藥劑費,否則將開立異常告發單,仍遭嚴〇〇拒絕而未果。

三、111年3月間,柳科園區廠商致〇公司污水水質超標,美〇公司遂開立異常告發單予致〇公司,黄〇〇、曾〇〇知悉水質超標後,授意楊〇〇向致〇公司表示可私下處理並要求賄賂,致〇公司負責人劉〇〇知悉後,授權特助陳〇〇全權處理,黄〇〇遂向陳〇〇表示此事恐遭臺南市經發局計徵1,000萬元之異常使用費,要求600萬元賄款,惟陳〇〇認價碼過高,經黃〇〇聯繫請示曾〇〇後降為100萬元,陳〇〇允諾後,曾〇〇、黃〇〇即透過楊〇〇指示廠長洪〇〇等人於111年3月份水質檢測統計表登載不實數據,並重新開立異常告發單,將不實數據之水質檢測統計表彙整提送臺南市經發局辦理收費及驗收。劉〇〇則于同年4月11日將裝有現金100萬元之牛皮紙袋交給陳〇〇,嗣轉交予黃〇〇、曾〇〇收受,作為修改調降致〇公司水質超標資料之對價。

四、案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與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參與協助,經執行2波搜索、羈押獲准2人,偵辦期間密集借提傳詢相關人等28人次,上開犯嫌並繳回犯罪所得100萬元,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黃〇〇、楊〇〇就寶〇公司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嫌;曾〇〇、黃〇〇、楊〇〇就致〇公司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達背職務收受賄賂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至廠商劉〇〇、陳〇〇等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對公務員達背職務交付胳罪嫌;洪〇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均另予以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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