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澎湖縣望安鄉鄉長許〇德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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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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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14年5月5日
發稿單位:南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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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〇徳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至107年12月24日止及111年12月25日起迄今,為澎湖縣望安鄉鄉長;許〇揚係澎湖縣望安鄉公所(下稱望安鄉公所)行政課辦事員;許〇哲係望安鄉公所清潔隊員,渠3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許〇涵於105年12月15日錄取望安鄉公所清潔隊隊員迄今,許〇材為其父親、王〇慶為許〇涵之配偶;陳〇德於112年7月16日錄取望安鄉公所清潔隊隊員迄今,陳〇添為陳〇德父親;王〇玲於113年5月1日錄取望安鄉公所清潔隊隊員迄今,王〇貳為其父親;郭〇雯於113年9月1日錄取該公所清潔隊隊員迄今;許〇原為復〇商行負責人;李〇民為和〇行負責人;王〇銘為漁〇〇企業社負責人。
緣許〇涵、陳〇德及郭〇雯有意爭取望安鄉公所清潔隊員職缺,王〇貳亦有意為其女王〇玲爭取上開職缺,竟於105年間、112年至113年間,分別與許〇材、王〇慶、陳〇添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向許〇德期約新臺幣(下同)60 萬元至100 萬元不等,作為錄取清潔隊職缺之對價,復於上開期間分別由許〇材、陳〇添、陳〇德、王〇貳及郭〇雯將行賄款項總計280 萬元交付予許〇德收受,作為錄取許〇涵、陳〇德、王〇玲及郭〇雯為清潔隊員之對價。
另許〇德與許〇揚明知國防部空軍睦鄰經費應依計畫核定項目辦理宣導活動,如實核銷請款,竟為償還許〇德債務、採購許〇德私人物品,遂指示廠商許〇原、李〇民與王〇銘等人出具不實發票(收據)配合核銷,並指示許〇哲不實驗收,總計浮報、詐取金額為19萬7,740元。
案係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與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參與協助,經執行搜索、羈押獲准1人及約詢相關人員到案,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許〇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許〇德與許〇揚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3款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罪嫌,予以提起公訴。許〇涵、王〇慶、陳〇添、陳〇德、王〇貳及郭〇雯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許〇哲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許〇原、王〇銘、李〇民等廠商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均予以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