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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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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彰化縣大村鄉公所清潔隊隊員黃〇〇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9-02
  • 資料點閱次數:14

發稿日期:1149月2日
發稿單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 02-23141000#2004

黄〇〇自民國103821日起迄今,擔任彰化縣大村鄉公所(下稱大村鄉公所)清潔隊隊員,賴〇〇則為〇〇公司負責人。

黄〇〇、賴〇〇明知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及彰化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辦法第3條等規定,向主管機開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從事清除廢棄物之業務,並知〇〇公司並未向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申請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大村鄉公所清潔隊不可代清除、處理〇〇公司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竟仍基於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期約進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約定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作為黃〇〇至〇〇公司收運該公司製程產生之事業廢棄物為對價,專程至〇〇公司收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載運至溪州焚化爐加以處理,而賴〇〇亦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進而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黃〇〇收運〇〇公司廢棄物結束後,在〇〇公司內部的道路處交付現金6,000元紅包予黃〇〇。

案條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經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員到案,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黃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條第1項第 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4款之未依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等罪嫌;賴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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