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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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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出納人員勒〇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0-21
  • 資料點閱次數:104

發 稿 日 期:114107
發 稿 單 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004

勒〇〇〇於民國10911日起至1091231日止,為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下稱茂管處)秘書室之臨時人員,負責茂管處之出納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之公務員,另於11011日至112531日止,受僱於優〇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派駐於茂管處秘書室,亦負責上開出納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勒〇〇〇明知茂管處所轄新威遊客中心、禮納里遊客中心及茂林遊客中心販售各類商品等收入及預付剩餘款均為公有財物,竟違反出納管理手冊等規定,於1094月至12月間,侵占公有財物共32筆,合計新臺幣(下同)983,852元,另於110年至111年間,侵占業務上保管之款項計32筆,合計1961,514元,並於1121月至同年5月間,另以製作不實業務文書及變造私文書之方式,掩飾上述侵占犯行。

案係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調組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支援,經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到案,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勒〇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同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同法第216條、215條、第210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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