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偵辦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工務課技士曾〇〇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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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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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稿 日 期:114年10月20日
發 稿 單 位:肅貪組
聯 絡 人 :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004
曾〇〇為新北市板橋區公所(下稱板橋區公所)工務課技士(已於113年8月31日離職),承辦板橋區公所「112年度新北市板橋區路面鋪修材料供應」財物採購案(下稱瀝青採購案)、「113年度新北市板橋區府中人行陸橋電梯維護保養」勞務採購案(下稱電梯維護採購案),明知瀝青採購案得標廠商〇〇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〇〇瀝青公司)廠房因發生火災而無法依約供料,係以△△瀝青股份有限公司產製之瀝青代為出料,且未辦理抽樣檢驗,竟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該採購案第9期供料驗收時,於驗收紀錄上不實登載「抽樣試驗符合規定」等內容,使板橋區公所不知情之主驗人員予以驗收合格,致生損害於板橋區公所對於履約管理之正確性。
曾〇〇明知電梯維護採購案得標廠商〇〇公司負責於113年間,維護府中捷運站2號出口外「接雲梯」、「慈惠梯」2座電梯,於113年3月7日更換「接雲梯」主鋼索後,未依契約於7日內提送資料備查,另違約逾期遲至113年7月9日始更換「慈惠梯」主鋼索。詎曾〇〇及該公司員工陳〇〇,竟為避免〇〇公司違約遭罰,竟共同基於圖利〇〇公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曾〇〇先於113年7月8日製作第6期驗收紀錄並請〇〇公司補正後,再由陳〇〇於同(8)日至17日間某日,製作檢附不實之「接雲梯」、「慈惠梯」主鋼索更換履約照片之〇〇公司函文,持以提供板橋區公所辦理複驗而行使之;曾〇〇復於複驗紀錄中不實登載:〇〇公司履約均已符合契約等內容,並據以陳核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主驗人員予以驗收合格,致〇〇公司因而受有至少免予依契約應繳納2萬64元之逾期違約金,並致生損害於板橋區公所對於履約管理之正確性。
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本署肅貪組調查,經調查完竣後,移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曾〇〇、陳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款第4款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予以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