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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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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務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南投縣政府農業處科長謝〇〇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0-21
  • 資料點閱次數:98

發 稿 日 期:11410月21日
發 稿 單 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004

郎與劉欣分別為南投縣政府農業處農牧防疫科科長及技士,均負責南投縣轄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畜牧場登記及畜禽管理登記審核業務,2人均明知依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第6條之規定,畜禽飼養登記證有效期限為5年,期滿仍須繼續飼養者,應辦理展延並換發新證。故倘申請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展延事宜,該畜禽飼養登記證即屬失效,從而負責人即不得再為飼養家畜、家禽。詎謝郎自民國10610月起,竟基於對於主管事務違反上開規定之圖利犯意,仍核准南投縣政府轄內之「昶畜禽飼養場」、「黃畜禽飼養場」、「福畜禽飼養場」、「興畜禽飼養場」及「嘉畜禽飼養場」之逾期畜禽飼養登記證展延申請,共計圖利業者3,9396,332元之不法利益,並向代辦「興畜禽飼養場」及「嘉畜禽飼養場」飼養登記證之業者收賄118,000元。另謝郎與劉欣共同基於對主管事務違反上開規定之圖利犯意聯絡,核准南投縣政府轄內之「福養雞畜禽飼養場」之逾期畜禽飼養登記證展延申請,圖利業者38萬元之不法利益。

案係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及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及第四總隊支援,嗣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謝郎所為,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等罪嫌;劉欣所為,亦涉犯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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