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高雄市旗山區衛生所代理所長張〇〇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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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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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稿 日 期:114年11月10日
發 稿 單 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南部地區調查組組長 許嘉龍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701
張〇〇於民國99年6月1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為高雄市旗山區衛生所(下稱旗山區衛生所)護理師兼組長,負責該所菸害防制等業務,並於110年12月2日起至111年6月22日止,代理該衛生所所長;林〇〇係該所稽查員並兼辦會計業務,渠等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根〇〇及其配偶黃〇〇均為旗山區衛生所聘任講師;林△△則係全〇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上開人等分別為下列不法行為:
(一)張〇〇、林〇〇明知111年5月、6月間,計有3場成人戒菸班並未按核定計畫舉辦,2場並未支出茶水費或誤餐費,竟以不實講師費領據或不實收據等憑證,分向旗山區衛生所詐得茶水費及誤餐費總計新臺幣(下同)5,280元,另與根〇〇、黃〇〇共同詐得講師費1萬2,000元。
(二)張〇〇、林〇〇均明知張〇〇於111年間並無宴請旗山區公所里幹事餐敘,竟以不實收據核銷,向旗山區衛生所詐領餐費6,000元。
(三)張〇〇、林〇〇及林△△均明知旗山區衛生所於111年12月間,並未實際向全〇企業社購買防曬外套15件,竟以不實收據核銷,向旗山區衛生所詐得9,000元,並暫存於全〇企業社帳戶內,供渠等抵付日後向全〇企業社採購物品之應付價金。
(四)林〇〇明知旗山區衛生所配發之公務機車,限於公務使用,竟於109年至111年間,將公務機車作為私人上下班及日常代步使用,並不實核銷應自行負擔之油料費總計約2,912元。
案係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並協請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支援,經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等到案。嗣檢察官偵查終結,成人戒菸班部分,認張〇〇、林〇〇與講師根〇〇、黃〇〇等人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偽造餐廳不實收據核銷部分,認張〇〇、林〇〇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以全〇企業社不實收據核銷部分,認張〇〇、林〇〇及林△△係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公車私用部分,認林〇〇係涉犯刑法第134條前段、第339條第2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得利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