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嘉義縣大埔鄉鄉長吳○○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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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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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稿 日 期:115年4月7日
發 稿 單 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南部地區調查組組長 許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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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迄今,擔任嘉義縣大埔鄉公所鄉長,明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規定,大埔鄉公所不得與其胞弟吳☆☆經營之鑫○公司、或吳☆☆擔任理事長之和○社區發展協會為買賣等交易行為,竟於109年至114年間,由吳○○指示大埔鄉公所員工逕向該公司、社區發展協會採購產品作為公所伴手禮,再由吳☆☆指示該公司、社區發展協會人員提供空白收據或出具內容不實之收據予大埔鄉公所承辦人員據以核銷,使吳☆☆因而獲得共計新臺幣(下同)22萬6,299元之不法利益。另吳○○為償還截至111年底積欠向和○社區發展協會採購伴手禮之費用109萬餘元,竟指示課長侯○○向大埔藍色公路遊憩廊帶計畫標案之得標廠商張○○等人索要100萬元,然因張○○認無法支應該筆金錢而未予允諾,張○○則利用此機會,向該計畫標案之其他承商詐得100萬元;張○○另向多名廠商於該計畫標案借用渠等牌照履約承作。此外,吳○○於112年至114年間,將公務車作為其個人或親人往返就醫、用餐之私人用途,共計25次,使大埔鄉公所給付非屬公務使用之4,967 元油料等費用。另吳△△係吳○○之胞兄,利用鄉內辦理公共工程採購等機會,向得標廠商詐得共計990萬元。
案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支援,經執行3波搜索及密集約詢相關人員到案,並經法院裁定吳○○及張○○等2人羈押禁見。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吳○○分別與吳☆☆、侯○○等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嫌、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嫌、吳○○另涉犯刑法第134條前段、第342條第1項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犯背信罪嫌;張○○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借牌投標、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不實登載會計憑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吳△△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均予以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