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矯正署臺中監獄戒護科科員高〇〇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7-03
- 資料點閱次數:194
發稿日期:114年07月03日
發稿單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 02-23141000#2004
高〇〇係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下稱臺中監獄)戒護科科員,並擔任臺中監獄教輔小組之教區科員,吳〇〇則係△△縣議會(改制後為△△市議會)議長,因案在臺中監獄服刑,為高〇〇主管之受刑人。
高〇〇知悉有關矯正人員與受刑收容人或其親友間有明確規範嚴禁酬酢往還,亦知悉受刑人之接見、電話通訊接見、授受飲食及物品均有法規定制。高〇〇身為吳〇〇教區科員,原應依監獄行刑法第73 條第1項、第77條第2項及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接見設備接見辦法第10條第1項、外界對受刑人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品辦法第5條第2項等規定,辦理吳〇〇之電話通訊接見及飲食需求,且應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管理人員服勤應注意事項第10點、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第9、10及13點等規定,不得收受吳〇〇或其家屬親友之招待或餽贈,然高〇〇認為吳〇〇為前政壇名人,身分特別,乃於109年5月間受吳〇〇之託,主動致電指導其黃姓友人配合增加接見申請事宜;復於110年3月間高〇〇利用次子高△舉辦婚宴假借禮金為名,收受吳〇〇委託親友交付之新臺幣10萬元賄賂,且自從收受賄賂後,高〇〇即在臺中監獄以提供非法電話通訊接見及特權飲食等方式,違背職務踐履吳〇〇之賄求。
案經本署調查後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高〇〇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萬元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