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業處工務組組長鄭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9-02
  • 資料點閱次數:68

發稿日期:11492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 02-23141000#2004

鄭〇〇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業處(下稱中油高雄營業處)工務組組長。
緣中油高雄營業處遲未公開招標「110年高雄區土木及建築零星修護長約」(下稱系爭標案),鄭〇〇因知悉ΔΔ公公司有意爭取系爭標案,竟於複審通過系爭標案之規劃設計前,向前揭廠商員工蔡〇〇要求購置新臺幣(下同)4萬9,200元之軟水設備,該公司負責人楊〇〇因冀求鄭〇〇能儘快辦理系爭標案,使ΔΔ公司能順利履約,遂同意購買前開軟水設備並裝設於鄭〇〇之私人居所,鄭〇〇始複審通過系爭標案之設計規劃,嗣由中油公司南部採購中心進行系爭標案發包程序,後由ΔΔ公司得標之。
ΔΔ公司得標後,為調整前開採購案部分單價,由鄭〇〇召開單價調整會議,並同意得標廠商所提調整部分工項單價之需求,ΔΔ公司負責人楊〇〇為感謝協助調整單價並希冀後續施工不被刁難,遂而再提供5萬元現金賄賂,經員工蔡〇〇轉交予鄭〇〇收受之。
案係本署調查後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鄭〇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並向公庫支付40萬元。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