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東南區清潔隊隊員陳〇進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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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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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稿 日 期:115年1月26日
發 稿 單 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中部地區調查組組長 劉俊杰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501
陳〇進係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東南區清潔隊(下稱東南區清潔隊)契約聘僱之清潔隊隊員,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至112年8月10日止,擔任東南區清潔隊之垃圾車駕駛;王〇德自100年10月5日起至112年3月16日止,擔任東南區清潔隊隊員;蕭〇安、邱〇傑分別恆〇企業社之負責人及受僱員工,均係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之人。
陳〇進等四人明知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臺中市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員工與廠商民眾互動倫理須知等規定,清除、處理廢棄物,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許可文件且應依上開收費標準繳交清除處理費用予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後,始得為之,竟先由王○德介紹陳○進予蕭○安以幫助蕭○安非法清除廢棄物,再由陳○進利用駕駛垃圾車至市場清除廢棄物之機會,擅自脫離原排定之路線,協助蕭○安或蕭○安員工邱〇傑(參與範圍僅限於112年8月4、5、7、10日)清除非法代收廢棄物共計141次,使蕭○安獲得免除支付代清除、代處理廢棄物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5萬9,550元之不法利益。
蕭○安為圖陳○進持續清除非法代收之廢棄物,竟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每清運約2、3次後,即各交付予陳○進1,000元或2,000元,作為陳○進協助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對價,而陳○進亦基於對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應允之,共收取蕭○安交付之賄賂12萬8,000元。
案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等機關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第四總隊支援,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陳○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刑法第134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等罪,判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王○德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幫助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判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蕭〇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等罪,判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邱〇傑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判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