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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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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財物排除農產品之回應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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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法政決字第097111738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修訂「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建議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7年10月28日農政字第0970084821號函。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有關受贈財物之規定,其目的係提供明確標準,讓公務員有所依循,以確保民眾對於政府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與支持。 三、為避免規範過於嚴苛,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關係者之餽贈,除明定新臺幣(下同)500元以下可收受外;因公務禮儀及長官對部屬之獎勵、救助、慰問,並無金額限制;至國人常見之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等社交活動,則訂定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3,000元得予接受(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參照),從未限制財物種類,外界所言完全禁止收受花籃、水果等農產品行為,均屬誤解,本部業多次對外澄清。 四、「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將「生鮮農漁產品」排除於「財物」之外,乃考量其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於短時間內易生變化,且價格變化大,用於招標實務顯有困難,爰修法排除(該法第7條修正理由、90年3月2日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工程企字第90006413號函參照),與本規範之規範目的有間。 五、本部將持續宣導規範重點,以期凝聚共識與釐清爭議;同時傾聽及蒐集各方建言,以為未來檢討修法之參考。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立法委員蕭景田國會辦公室、本部政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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