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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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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倫理法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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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美國邦政府老布希總統(GEORGE BUSH)頒行第12674號「總統命令(Executive Order)」,內容闡述「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道德行為準則」,要求公務人員應遵行十四項「倫理行為通則(general principles)」。該命令於1990年修訂為第12731號「執行命令」成為倫理局於1997年頒行「行政機關公務員倫理行為標準手冊(Standards of Ethical Conduct for Employees of the Executive Branch)」之先驅。

        該手冊於2002年10月重新修訂,其內容涵蓋範圍相當寬廣,包括:收受賄賂、兼職、財產交易、利益衝突、公正執行職務、餽贈、在外活動、揭發浪費、詐欺或濫權等相關法令規章(摘自法務部2004年「美國檢核長及政府倫理局制度」出國考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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