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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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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桃園市各區里守望相助隊運用經費補助要點」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規定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5
  • 資料點閱次數:1540

法務部廉政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廉利字第111050055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桃園市各區里守望相助隊運用經費補助要點」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規定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9月29日桃警預字第1110075824號函。

二、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規定,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基於法定之身分關係,依法令規定機關團體對符合資格條件者受理其申請應予發給之補助,意即機關對於申請者之補助申請,依法僅得形式審查相關要件是否齊備,機關對於是否給予補助及補助金額多寡均須依補助規定為之,尚無進行實質審查之裁量權限。

三、案經檢視桃園市各區里守望相助隊運用經費補助要點第7點規定,有關「考核補助費」係依貴局所定年度守望相助績效檢核執行計畫檢核成績分級補助,A級補助新臺幣(下同)16萬、B級補助12萬、C級不予補助,顯示考核補助費須經貴局實質審查後始決定是否補助及補助金額,似與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所定「受理其申請應予發給」有間,尚難謂屬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惟該補助要點第7點規定其餘補助項目(如運作費),貴局對申請者之補助申請有無裁量權限,應由貴局審酌實際補助流程認定之。

 

正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監察院

副本:本署防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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