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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鄉民代表會副主席之女至該會擔任正式組員職務,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疑義乙案(0981108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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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98-07-27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資料點閱次數:7652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法政字第098110849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鄉民代表會副主席之女至該會擔任正式組員職務,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8年7月1日府政預字第0980109417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而所謂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得利益者,本法第5條、第6條、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同法第7條亦有明文。 三、鄉民代表會副主席應依法申報財產,故屬本法第2條所規範之公職人員,其女兒即屬同法第3條第2款所稱之關係人,而鄉民代表會副主席之女欲至該會擔任正式編制之組員,則屬本法第4條所稱給予關係人非財產上利益,合先敘明。 四、復按鄉民代表會除設有主席、副主席(由鄉民代表互選產生)及鄉民代表外,尚有秘書、組員等編制,而秘書、組員係負責該代表會之行政事務,此有苗栗縣獅潭鄉民代表會行政人員編制表、該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各乙份足參。是鄉民代表會之副主席,並非僅具有民意代表之身分,亦須以機關副首長身分處理人事、會計、採購等會務,故其執行職務時,如遇關係人之利益衝突時,自應依據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行迴避,而非依據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僅就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加以迴避即足。如其就前開關係人之人事任用案未予迴避,則有違本法第6條、第10條規定。 五、該鄉民代表會副主席除應依法迴避上開關係人之人事任用案外,亦不得假借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關係人之利益,以避免違反本法第7條規定,併予敘明。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監察院秘書長、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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