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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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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適用疑義乙案(0980022681)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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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法政字第098002268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大院98年6月2日(98)院台申利字第0981802886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所謂利益衝突,係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本法第5條及第6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有關「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之規定,既係承接前揭第5條及第6條規範而來,復以本法立法當時,立法者亦認民意代表執行職務,知有利益衝突情形時,應主動迴避,不得參與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則揆諸前開文義解釋及立法沿革,自應認民意代表執行議案之審議及表決時,如涉有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利益衝突時,仍應依法迴避之。 正本:監察院 副本: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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