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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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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機關首長續僱用前任首長已僱用之臨時人員與現任首長具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是否觸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疑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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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風司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發文字號:政利字第0931109981號 附件: 主旨:有關現任機關首長續僱用前任首長已僱用之臨時    人員,而該員與現任首長具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關係,是否觸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    復如說明,請卓參。 說明: 一、復貴室九十三年六月七日政二字第O九三一三五O六   五九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之利益衝   突,係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   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而言,   而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本法   第五條及第四條各定有明文。又臨時人員之聘僱依   本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法政字第○九二○○三   九四五一號函釋「仍屬本法第四條第三項其他人事   措施範」之非財產上利益,是前任首長所僱用之臨   時人員業已期滿,而該員為現任首長之本法所稱關   係人,如由現任首長續僱用,依前揭說明,將使其   直接取得非財產上利益而構成利益衝突,自非本法   所許。 三、依銓敘部(八七)臺甄一字第一六四四六一二號及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七局力字第○一九八五○號   函釋「約、聘僱人員仍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   十六條有關迴避任用之規定」,併此敘明。 正本:宜蘭縣政府政風室 副本: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第二科、第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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