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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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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辦理工程招標時,由同縣議會議員或其女兒所屬廠商投標者,是否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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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受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法政決字第0930041998號 附件: 主旨:有關縣政府辦理工程招標時,由同縣議會議員或其女兒所屬廠商投標者,是否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乙節,復如說明,請 卓參。 說明: 一、復某縣政府93年10月8日府工土字第0930042673號函及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3年10月11日(93)泉星字第087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及承攬等交易行為,而所稱關係人係指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公職人員或前述家屬、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第3條各定有明文。又縣議會得議決縣預算、決算之審核報告,縣議會之議決案,縣政府應予執行,縣議員開會時有向縣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地方制度法第36條、第38條及第48條第2項各定有明文,縣議員既依法監督縣政府預算及施政作為,縣政府即係受縣議員監督之機關。準此,縣議員本人或其女兒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依法即不得與縣政府為買賣、租賃及承攬等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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