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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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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上任後僱用工友或清潔隊員嗣後成為姻親者,可否繼續僱用或應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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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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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受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法政決字第0940018949號 附件: 主旨:機關首長上任後僱用工友或清潔隊員嗣後成為姻親者,可否繼續僱用或應迴避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4年5月12日局企字第0940014212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之利益衝突,係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而言,而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本法第5條、第4條各定有明文。又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之聘僱,依本部92年9月22日法政字第0920039451號函釋「仍屬本法第4條第3項其他人事措施」之非財產上利益,是機關首長上任後所僱用工友或清潔隊員嗣後成為其二親等內之姻親,於原聘僱期滿後,再行聘僱者,依前揭說明,將使其關係人直接取得非財產上利益而構成利益衝突,自非本法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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