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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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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議員之二親等能否承包學校、鄉鎮公所工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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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受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法政決字第0941103926號 附件: 主旨:臺端查詢縣議員之二親等能否承包學校、鄉鎮公所工程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監察院秘書長94年3月2日(94)秘台申利字第0941801056號函轉臺端傳真辦理。 二、本部93年11月18日法政決第0930039345號函業已說明縣市政府係受縣市議員監督之機關,縣議員或其關係人(如二親等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不得與縣政府為買賣、租賃及承攬等交易行為。而縣立學校按其法律性質係屬公營造物,本身不具有獨立地位或法人資格,係屬縣市政府之一部份,依前揭函釋,縣市議員自不得承包同縣縣立學校工程。 三、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並分設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各自監督對應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地方制度法第14條、第33條、36條至38條及第48條第2項各定有明文。縣議員並無議決鄉(鎮、市)公所預算、決算之審核報告,或於開會時質詢鄉(鎮、市)長之權限,是依地方制度法難認鄉(鎮、市)公所係受縣議員監督之機關,縣議員與鄉(鎮、市)間交易行為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之規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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