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網站導覽
署長信箱
常見問答
English
首頁
A-
A
A+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或 JavaScript已停用
搜尋
財產申報
企業誠信
揭弊者保護
反貪腐公約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JavaScript語法並不影響內容的陳述。您可使用按鍵盤上的Ctrl鍵+ (+)鍵放大/(-)鍵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左方向鍵(←) 快速鍵功能;列印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Ctrl+P)功能。
機關簡介
組織職掌
歷史沿革
署徽說明
沿革
歷任首長簡介
首長簡介
署長簡介
副署長簡介
聯繫我們
廉政政策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專區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CAC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加入書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推動大事紀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相關文件
國家報告
國際審查
法規檢視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相關研究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相關專題演講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宣導資料
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專區
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反貪腐章相關文件
相關連結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方案簡介
執行內容
法務部施政方針
廉政署政策
中央廉政委員會
設置要點
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名冊
會議資料
會議紀錄
會議簡報
廉政審查會
設置要點
委員名冊
派駐檢察官
廉政活動
國內重要活動
國際事務專區
國際交流
國際重要廉政訊息
國際廉政機構連結
透明晶質獎專區
透明晶質獎簡介
第2屆透明晶質獎
第1屆透明晶質獎
透明晶質獎試評獎
本署模範廉政人員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廉政大事記
肅貪業務專區
揭弊者保護專區
貪瀆起訴視覺化
起訴判決貪瀆案件
起訴
判決
防貪業務專區
機關採購廉政平臺
企業服務廉政平臺
平臺介紹
宣導資料
企業服務重要成果內容
廉政會報
廉政會報統計情形
預警稽核
社會參與
廉潔教育專區
廉政志工專區
行政透明專區
廉政倫理
條文內容及總說明
問答輯
函釋
宣導參考文件
諮詢管道
請託關說
要點說明
教學宣導
登錄作業
資料統計
諮詢管道
利益衝突
函釋
業務宣導
裁罰名單公布
身分揭露及公開專區
財產申報
函釋
業務宣導
標準化流程
書表及申報軟體下載
申報資料查閱
裁罰名單公布
廉政防貪指引(廉政細工)
工程
採購
消防
環保
殯葬
村里鄰長文康活動
政風業務專區
全國專案清查成果
行政肅貪成果
綜合維護業務專區
食品安全廉政工作專區
兼辦政風業務專區
廉政宣導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事件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件
機關公務機密及機關安全事項
重要廉政政策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注意事項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實務上應行注意事項
諮詢信箱
附件下載
檢舉和申請專區
我要檢舉
宣導資料
檢舉管道
參觀申請
檔案應用服務
申請須知
申請作業流程
申請書表與範例(下載服務)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常見問答集
檔案相關資源
政府資訊公開
內部控制專區
出版刊物
人權大步走
專刊及文宣品
年度工作報告
預算、決算書及會計報告
預算書
決算書
會計報告
統計資料
貪瀆案件起訴情形分析
最新統計資料
出國報告
研究報告
個人資料保護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條約、對外法律關係文書、法律、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性別主流化/性騷擾防治專區
性騷擾防治專區
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
性別教育訓練教材
行政院出版之「性別與健康、醫療與照顧」刊物
Gender在這裡—性別視聽分享站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政策宣導廣告經費彙整
本署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執行情形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人事就業專區
人事徵才
人事公告
就業服務資訊
下載專區
宣導資料
法務部影音專區
開放文件格式(ODF)推動專區
電子公文附件區
廉政資料庫
廉政法規及函釋
本署主管法規
廉政研究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相關研究
本署委託研究案
政風機構研究報告
:::
首頁
防貪業務專區
利益衝突
函釋
政務官若為代理者,應否辦理財產申報及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對象等疑義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95-09-22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資料點閱次數:3584
法務部 函 受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1月 22 日 發文字號:法政字第0940041101號 附件: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公職人員(即政務官),若為代理者,應否辦理財產申報及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對象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卓參。 說明: 一、復貴秘書長94年10月19日(94)秘台申壹字第0941808712號函。 二、查本部前於91年10月14日以法政決字第0911115638號函釋:「現行各機關之首長或主管人員,常有其職務係代理之情形,雖所代理之職務係依機關組織法規所置,且代理人員領有主管職務加給,若當年度代理該職務之期間未逾3個月者,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範目的,應毋庸申報。惟如當年度代理該職務之期間逾3個月,則應於當年度之定期申報時,依法辦理財產申報。」係著眼於公職人員雖為代理,但以其代理職務之職權性質,與正式之職掌者並無二致,職司該職務者既須申報財產,代理超過一定期間者,依本法之規範目的,實無免除該職務者申報財產之理由;而本法第3條規定就到職申報期間3個月,故乃釋示如當年度代理該職務之期間逾3個月,則應於當年度之定期申報時,依法辦理財產申報,合先敘明。 三、所詢政務官如有代理情事者,是否滿3個月而決定應否申報財產一節,揆諸前揭說明,認宜辦理財產申報。以法條之目的性解釋論之,上開函釋應無逾越母法之虞。惟考量法規之明確性,本部將研擬就上開爭議一併列入修法參考。而將代理人員符合上開要件者列入應申報財產之對象,乃著眼於其代理職務之職權性質,與正式之職掌者並無二致;且公務員代理制度之「代理」係指職務代理,與一般民事法領域所稱之「代理」,未臻相同,是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之「政務官」,其職務代理人,於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利益衝突情事,參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立法目的,雖該法第2條規定,該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其職務代理人,從目的解釋而言,應包括在內。故如有代理須財產申報職務之公職人員,於代理職務期間涉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情形時,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仍應列入規範之對象予以處罰。
收合
機關簡介
組織職掌
歷史沿革
首長簡介
聯繫我們
廉政政策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專區
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專區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法務部施政方針
廉政署政策
中央廉政委員會
廉政審查會
派駐檢察官
廉政活動
國內重要活動
國際事務專區
透明晶質獎專區
本署模範廉政人員
廉政大事記
肅貪業務專區
揭弊者保護專區
貪瀆起訴視覺化
起訴判決貪瀆案件
防貪業務專區
機關採購廉政平臺
企業服務廉政平臺
廉政會報
預警稽核
社會參與
廉政倫理
請託關說
利益衝突
財產申報
廉政防貪指引(廉政細工)
政風業務專區
全國專案清查成果
行政肅貪成果
綜合維護業務專區
食品安全廉政工作專區
兼辦政風業務專區
廉政宣導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事件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件
機關公務機密及機關安全事項
重要廉政政策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注意事項
諮詢信箱
附件下載
檢舉和申請專區
我要檢舉
宣導資料
檢舉管道
參觀申請
檔案應用服務
政府資訊公開
內部控制專區
出版刊物
預算、決算書及會計報告
統計資料
出國報告
研究報告
個人資料保護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條約、對外法律關係文書、法律、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性別主流化/性騷擾防治專區
政策宣導廣告經費彙整
本署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執行情形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人事就業專區
人事徵才
人事公告
就業服務資訊
下載專區
宣導資料
電子公文附件區
廉政資料庫
廉政研究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