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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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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公司)以直銷方式招攬居間人推銷公司進口之保養品,其居間人與該局公職人員間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適用疑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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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受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法政決字第0941108562號 附件: 主旨:有關貴部某國營事業(公司)以直銷方式招攬居間人推銷公司進口之保養品,其居間人與該局公職人員間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參考。 說明: 一、依本部政風司案陳貴處94年5月13日財政處字第09402020940號函辦理。 二、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者應依本法第15條之規定,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是受本法規範之公職人員,若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有違上開規定。 三、某國營事業(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招攬居間人以直銷方式推銷該公司進口之保養品,並對每一促銷居間人給予銷售金額一定比例之佣金報酬,該公司與該促銷居間人間即有居間契約之交易行為;是在該公司任職或依其職權監督該公司並受本法規範之公職人員,彼等之關係人依上開規定既不得與該公司為交易行為,自應迴避擔任該公司產品之促銷居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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