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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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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消費合作社擬參與同院之投標,是否牴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避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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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風司 函 受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2月 9日 發文字號:政利字第0951102149號 附件: 主旨:貴院員工消費合作社擬參與同院「病患膳食及餐飲部委託經營案」之投標,是否牴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避法之相關規定,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95年1月19日新醫總字第0950000580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9條定有明文,所稱關係人依本法第3條第4款包括公職人員、配偶或二親等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而合作社依內政部65年2月4日台內社字第668093號函及72年1月14日台內社字第130631號函均定性為公益法人,準此,員工消費合作社自非本法之關係人,應無本法第9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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