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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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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各級主管長官遴用約僱人員之親等迴避限制疑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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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節錄)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發文字號:法決字第0930011538號 附件: 主旨:有關台中縣外埔鄉公所人事室詢問對於各級主管    長官遴用約僱人員之親等迴避限制疑義一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局力字第0930002   902號函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   條第三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   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查政府   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中對聘用約僱人員   等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聘僱人事措施,因性   質上屬相類「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權運用之   範圍,且依本法之立法意旨及迴避制度之設計目的   ,係為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避免公   職人員因運用公權力而達成私益之目的,故有關約   聘人員之遴用約僱,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   依本法規定自行迴避;又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公   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乃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   係人,是若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涉及機關之   約僱人事措施,而有利益衝突情事者,揆諸前揭說   明,自應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自行迴避。至公職人員   三親等以外親屬,則非本法適用範圍,合先敘明。 三、查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於任用迴避亦有規定,該法第   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屬   於迴避任用範圍,較本法所稱關係人於第三條第二   款規定之「二親等以內親屬」為嚴格,惟公務人員   任用法上開規定係有關任用迴避之規定,與本法所   規範者係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涉及利益衝突之迴避規   定,二者規範目的不同。至有關約僱人員之遴用約   僱,係涉 貴局及銓敘部之職權範圍,貴機關前亦分   別有相關函釋意見,認約僱人員應比照適用上開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有關迴避任用之規定,本   部尊重 貴機關前揭函釋意見,惟若有公職人員之   二親等以內親屬涉及機關之約僱人事措施,而有利   益衝突情事者,仍應依本法之迴避規定處理。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人事處、政風司(檢察官室、    第二科、第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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