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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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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函釋前,機關首長僱用二親等親屬為本機關駕駛,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非財產上利益」之規定疑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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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法政字第0931106612號 附件: 主旨:有關本部函釋前,機關首長僱用二親等親屬為本    機關駕駛,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四條第三項「非財產上利益」之規定疑義,復如    說明,請 卓參。 說明: 一、復貴縣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府政查字第09300   64413號函。 二、按「不溯及既往」原則,通常僅就法律制定或公布   方有其適用,庶免法律效力及於前已發生之行為,   致惡化當事人地位,行政機關之釋示則不與焉。本   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法政字第○九二○○三九   四五一號函釋「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之聘僱仍應   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其他人事措施範疇   」,僅係對該法「其他人事措施」所為補充性解釋   ,本不具創設效力,非謂自該函釋起機關首長聘僱   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始有該法適用。 三、依銓敘部(八七)臺甄一字第一六四四六一二號及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七局力字第○一九八五○號   函釋「約、聘僱人員仍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   十六條有關迴避任用之規定」,併此敘明。 正本:臺南縣政府 副本: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第二科、第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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