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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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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續聘配偶及具有三親等親屬關係之人是否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0960035982)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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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法政字第096003598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主旨:有關機關首長接任前已進用之聘用人員,如與現任首長具有配偶及三親等親屬關係,於聘期屆滿後再予續聘,是否應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96年9月14日部銓五字第0962778328號書函。 二、按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對聘用約僱人員等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聘僱人事措施,性質上屬本法第四條所稱相類「任用、陞遷、調動」之非財產上利益,此有本部93年5月4日法決字第0930011538號函釋足憑。故現任機關首長續聘前任首長已僱用之臨時人員,而該員與現任首長具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因此舉將使該員直接取得非財產上利益而構成利益衝突,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許,亦有本部93年7月6日政利字第0931109981號函釋足供參照;至聘用人員倘與現任首長屬三親等之親屬關係,因非本法第三條所稱關係人,應無本法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考試院研擬之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一項,雖明定聘用人員之續聘案,應由各機關依業務需要及考核結果,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惟機關首長既具有最後人事核定權,揆諸本部前開函釋,自應受本法規範。 正本:銓敘部 副本: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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