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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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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公司員工購買菸酒疑義(0961112201)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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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法政字第0961112201號 速別:速件 主旨:有關貴部所屬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菸酒公司)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因舉辦員工全員行銷競賽,而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向菸酒公司購入菸酒產品,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96年6月13日台財政字第09612116140號函。 二、貴部所提上開案例,倘係由政府機關擔任出賣人,且出售產品之價格(包括員工優惠價)係具有普遍性、一致性之公定價格,受本法規範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無從中轉售賺取差價之行為,則渠等以公定價格向政府機關購買前揭產品,應無違反本法規定。 正本:財政部 副本: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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