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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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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澳鄉代會主席之關係人開設公司與鄉立托兒所為交易行為有無違反利益衝突函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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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法政決字第096110528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貴縣南澳鄉鄉民代表會主席之關係人所開設公司,承包貴縣南澳鄉公所附設托兒所餐飲之交易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4月23日府政行字第0960051603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之對象,係包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公職人員,及與前開公職人員有親屬或家屬關係之關係人而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定有明文。有鑑於鄉民代表會主席尚非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指稱之公職人員,故其本人或其關係人,即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對象。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條文業於96年3月5日三讀修正通過,其中第2條第1項第9款業已擴大適用至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是待上開修正條文正式施行後,貴縣南澳鄉鄉民代表會主席及其關係人,即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制之對象,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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