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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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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關團體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其裁罰管轄機關認定疑義乙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 資料點閱次數:1610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發文字號:法廉字第109000293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有關機關團體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其裁罰管轄機關認定疑義乙案,敬請查照。

說明: 

一、復大院109年6月24日院台申貳字第1090134524號函。

二、查本法第20條明定第16條至第18條所定罰鍰,其中「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之裁罰案件由大院及本部管轄,至於「機關團體」之裁罰案件管轄則未予規範,合先敘明。

三、審酌本法第20條之立法目的原係依公職人員之職務區分其裁罰管轄機關為大院及本部,為免案件割裂管轄,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違反者之管轄機關亦同;至於機關團體未依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告身分關係而需依第18條第3項規定裁罰時,仍依原應公告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之管轄機關判定其管轄機關為宜,以利調查事實認定,亦無違人民權益之保障。

 

正本:監察院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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