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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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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屬監察院管轄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案件函報事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 資料點閱次數:2075

法務部廉政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廉利字第1100500204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屬監察院管轄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裁罰案件函報事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署104年3月13日廉利字第1040001600號函意旨,依本法第20條(修正前第19條)規定,如屬監察院管轄之本法案件,應由該院調查審議,各政風機構如有接獲檢舉或主動發掘類此案件,應注意裁處權時效(3年)儘速移送監察院並副知本署,合先敘明。

二、涉及違反本法案件屬監察院管轄者,請依上開函文規定函報監察院裁罰審議,並確實副知本署,續行掌握案件後續遭裁罰或不予裁罰之情形併予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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