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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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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鄉鎮市公所主計室課員兼任清潔隊或托兒所會計員應否申報財產疑義乙案(0981112356)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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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法政決字第098111235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鄉鎮市公所主計室課員兼任清潔隊或托兒所會計員應否申報財產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明:按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亦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第12款定有明文。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20條明定,「主管人員」係指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次按本法第 2條第1項各款所列公職人員,其職務係兼任者,亦應申報財產,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亦有明文。據此,來函所詢鄉鎮市公所主計室課員兼任清潔隊或托兒所會計員既屬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人員,自應依上開規定申報財產。 正本:桃園縣政府政風處 副本: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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