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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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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雲林縣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總幹事及兼辦政風、會計主任應否申報財產疑義乙案(0981111987)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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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法政決字第098111198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雲林縣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總幹事及兼辦政風、會計主任應否申報財產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按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亦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第12款定有明文。又本法第2 條第1項第12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20條明定,「主管人員」係指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次按本法第2條第1項各款所列公職人員,其職務係兼任者,亦應申報財產,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亦有明文。據此,依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2條至14條之規定,選委會之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主任職務雖均為兼任,然貴縣選委會政風及會計主任既均係辦理政風及會計業務之主管人員,自應依上開規定申報財產,要無疑義。 二、另參諸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第8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縣(市)政府民政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置副總幹事一人襄助之」之規定,貴縣選委會總幹事若係辦理本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所列相關業務之主管人員,即應依法申報財產。且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之規定,除受理申報機關(構)為同一機關(構)者,得合併以同一申報表申報外,公職人員具有本法第2條第1項各款所列二種以上身分者,應分別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本件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附此敘明。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監察院秘書長、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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