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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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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信託財產管理處分之指示相關文件,應刊登政府公報(0980005247)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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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法政字第098000524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主旨:有關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信託財產管理處分之指示相關文件,應否依法刊登政府公報疑義,復如說明,請 照。 說明:  一、復 貴秘書長98年2月5日(98)秘台申參字第0981800576號函。 二、按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應依法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財產信託予信託業,信託契約期間,委託人(即上開公職人員)或其法定代理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欲為指示者,應事前或同時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而該機關收受上揭信託財產管理處分之指示相關文件後,認符合本法規定者,應彙整列冊,刊登政府公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9條第3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 三、增列信託財產管理處分之指示相關文件應予對外公開之立法理由,係認信託財產如有變動,該異動資訊應向公眾揭露,使民眾得以檢視,以發揮陽光法案防貪之功效。故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之財產申報資料,雖毋庸依據本法第6條第2項規定刊登政府公報及上網公告,然渠等信託財產管理處分之指示相關文件,仍應依法刊登政府公報。 正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本: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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