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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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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職後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期間(0970046892)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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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法政字第097004689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強制信託期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秘書長97年12月9日(97)秘台申參字第0971810164號函。 二、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應依法申報財產,又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就(到)職申報財產時,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特定財產,信託予信託業並辦理信託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8款,及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前開公職人員若按照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停職時,於停職期間既未執行職務,自毋庸依法申報財產或將財產辦理強制信託。然如其嗣後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2項規定復職,則考量「復職」與「就(到)職」之財產申報態樣較為類似,應得比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1項及第7條第1項規定,於復職後3個月內,辦理財產申報及強制信託。 正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本: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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