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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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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業務主管應採實質認定(0980017649)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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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法政字第098001764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貴會採購業務主管之財產申報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8年4月3日體委政字第0980008097號函。 二、按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應申報財產,該款所稱「採購人員」,指專責承辦採購業務之人員,又所謂「主管人員」;則指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19條、第20條各定有明文。 三、依據前開意旨,本法所稱之採購主管人員,應指實際承辦採購業務並執行主管職務者。貴會運動設施處科長顧oo,實際上係辦理採購業務並執行主管職務,應為本法申報義務人;許oo雖擔任採購出納科科長,卻辦理運動設施處之業務,故毋庸依本法規定申報財產。 正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副本: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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