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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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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之土地或建物是否屬信託業者承受有困難之不動產(0980006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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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 資料點閱次數:4058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98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法政決字第098000675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內政部95年2月24日內授中辦字第0950041281號函 主旨:有關公同共有之土地或建物,是否屬信託業者承受有困難之不動產,復如說明,請 察照。 說明:  一、復 大院98年2月13日(98)秘台申參字第0981800741號函。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第1項規定,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之不動產,得免予信託。另依民法第828條規定(98年1月23日公布,同年7月23日施行),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三、復依內政部95年2月24日內授中辦字第0950041281號函及本部95年2月3日法律決字第0940050034號函,在公同共有關係未終止前,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處分其潛在之應有部分。是公職人員如為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於公同共有關係終止前,對於自己之潛在應有部分,應認係信託業承受有困難之不動產,得免予信託。   正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本: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政風機構、本部中部辦公室、本司檢察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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