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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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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股董監之認定疑義(0970048718)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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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法政決字第097004871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主旨:有關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7年12月24日新版二字第0970017782號函。 二、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所謂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以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曾出資或捐助,並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始足當之,本部業於97年10月1日法政字第0970034424號函釋在案。至於具體個案,是否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事關事實之認定,應由各該業務主管機關依其選派董事及監察人所依據之法規或業務性質,本於職權認定之。 正本:行政院新聞局 副本:行政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局處署(含法務部)、各縣市政府(含北、高兩市及金門、連江兩縣)、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請轉知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部中部辦公室、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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