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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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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之申報義務人可否延期申報之疑義(0971119017)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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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風司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政財字第097111901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有關貴部駐外館處之申報義務人可否延期申報財產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97年12月1日政風字第09743009480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就(到)職在本法修正施行前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3個月內,依第5條之規定申報財產,並免依第3條第1項為當年度之定期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法之申報義務人,多為機關首長或主管,故新法規定3個月之申報期間,已考量各類公職人員之業務繁忙程度及查詢財產所需時間,是貴部駐外館處之申報義務人,仍請於97年12月31日前遵期申報。 正本:外交部政風處 副本:法務部政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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