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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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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間道路用地是否須信託,及股票是否達一定金額者始須信託之疑義(0970044030)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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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法政字第097004403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強制信託標的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秘書長97年11月20日(97)秘台申參字第0971809307號函。 二、修正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7第1項第1款雖規定,需辦理信託之不動產限於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總價額在新台幣600萬元以上之全部不動產,然因該價額之認定發生困難,始於新修正之同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刪除有關價額之限制,故除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供自用房地一戶外之不動產,及信託業者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外,均應強制信託之。耕地間道路用地並未排除適用,除有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之情形外,仍應辦理強制信託。 三、有關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國內上市(櫃)股票應否全數強制信託,或僅達一定金額以上之上開股票始須信託乙節,揆諸前揭修法沿革,係有意祛除一定金額以上股票才須交付信託之限制,故應認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國內上市(櫃)股票亦應全數強制信託,並無價額上之限制。 正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本: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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