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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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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申報期間內退休者如何辦理財產申報(0971118073)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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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風司 函 發文日期:97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政財字第097111807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有關貴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主任秘書於新法申報期間內退休,如何辦理財產申報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97年11月10日政字第0970903429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就(到)職在本法修正施行前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公職人員倘在新法申報期間內卸離職,且未再任應申報財產之新職者,如新法申報與卸(離)職申報均須辦理,將造成在短期內重複申報2次之困擾,故應比照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5項規定,於新法申報期間內喪失申報身分者,則可於新法申報及卸(離)職申報2者擇一辦理。   正本:交通部政風處 副本:立法院人事處、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國防部財產申報處、各縣市議會、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政風機構、本司第四科、本司檢察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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