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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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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主管人員未實際執行主管職務者無庸申報財產(097111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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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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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法政決字第097111391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貴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專員兼分隊長應否申報財產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97年9月8日台內政風字第0970145886號函。 二、按司法警察主管人員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貴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專員兼分隊長雖係本法所稱司法警察主管人員,理應申報財產,然因該分隊長調派擔任國境鑑識隊非主管職務,並未實際從事司法警察主管人員職務,依法自無庸申報財產。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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