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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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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直接或間接投資進而聘任之董事及監察人應否申報財產疑義(0971116076)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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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法政決字第097111607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本部97年7月10日函、97年10月1日函 主旨:有關貴會因直接或間接投資進而聘任之董事及監察人應否申報財產疑義暨推動刪除公股董監申報義務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7年10月13日開發字第0970003844號函。 二、按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法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揆諸本款立法目的,係基於國家、其他公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業已出資或捐助,則代表國家或其他公法人出任私法人(包括社團、財團)之董事、監察人,實質上對於私法人均有影響力,亦應納入規範。則依據前開意旨,本款適用範圍,應以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對該私法人曾出資或捐助,並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始足當之,至該董事及監察人係專任或兼任,有無領有薪酬,或係由指派、核定、遴選、聘任等何種方式產生,在所不論;又所稱「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係指「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任依私法成立之社團及財團之董事及監察人」而言,本部97年7月10日法政字第0970019603號函、97年10月1日法政字第0970034424號函供參。揆諸上揭說明,貴會因直接投資公司進而聘任學者專家擔任該被投資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者,自屬本法規範對象,應依法申報財產。至間接投資部分,因係由財產信託受託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義參與投資,並由該銀行遴聘學者專家擔任被投資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則非本法適用對象。 三、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應申報財產,在立法院審議時,本部即已多次表達增列是類人員財產申報義務,將影響渠等出任公股董監意願,然不獲接受。待上開條文通過後,本部仍積極持續努力,盼予修正,然因立法委員間仍有異見,迄今仍未能付委。本部業於97年11月上旬邀集相關部會召開推動刪除公股董監財產申報義務修法事宜研商會議,會中業請各相關部會協同建請立法委員大力支持上開修法事宜。 正本: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副本:經濟部、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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