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網站導覽
署長信箱
常見問答
English
首頁
A-
A
A+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或 JavaScript已停用
搜尋
財產申報
企業誠信
揭弊者保護
反貪腐公約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JavaScript語法並不影響內容的陳述。您可使用按鍵盤上的Ctrl鍵+ (+)鍵放大/(-)鍵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左方向鍵(←) 快速鍵功能;列印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Ctrl+P)功能。
機關簡介
組織職掌
歷史沿革
署徽說明
沿革
歷任首長簡介
首長簡介
署長簡介
副署長簡介
聯繫我們
廉政政策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專區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CAC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加入書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推動大事紀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相關文件
國家報告
國際審查
法規檢視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相關研究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相關專題演講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宣導資料
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專區
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反貪腐章相關文件
相關連結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方案簡介
執行內容
法務部施政方針
廉政署政策
中央廉政委員會
設置要點
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名冊
會議資料
會議紀錄
會議簡報
廉政審查會
設置要點
委員名冊
派駐檢察官
廉政活動
國內重要活動
國際事務專區
國際交流
國際重要廉政訊息
國際廉政機構連結
透明晶質獎專區
透明晶質獎簡介
透明晶質獎參考資料-獲獎機關參獎申請書
第3屆透明晶質獎
第2屆透明晶質獎
第1屆透明晶質獎
透明晶質獎試評獎
本署模範廉政人員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廉政大事記
肅貪業務專區
揭弊者保護專區
貪瀆起訴視覺化
起訴判決貪瀆案件
起訴
判決
防貪業務專區
機關採購廉政平臺
企業服務廉政平臺
平臺介紹
宣導資料
企業服務重要成果內容
廉政會報
廉政會報統計情形
預警稽核
社會參與
廉潔教育專區
廉政志工專區
行政透明專區
廉政倫理
條文內容及總說明
問答輯
函釋
宣導參考文件
諮詢管道
請託關說
要點說明
教學宣導
登錄作業
資料統計
諮詢管道
利益衝突
函釋
業務宣導
裁罰名單公布
身分揭露及公開專區
財產申報
函釋
業務宣導
標準化流程
書表及申報軟體下載
申報資料查閱
裁罰名單公布
廉政防貪指引(廉政細工)
工程
採購
消防
環保
殯葬
村里鄰長文康活動
政風業務專區
全國專案清查成果
行政肅貪成果
綜合維護業務專區
食品安全廉政工作專區
兼辦政風業務專區
廉政宣導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事件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件
機關公務機密及機關安全事項
重要廉政政策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注意事項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實務上應行注意事項
諮詢信箱
附件下載
檢舉和申請專區
我要檢舉
宣導資料
檢舉管道
參觀申請
檔案應用服務
申請須知
申請作業流程
申請書表與範例(下載服務)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常見問答集
檔案相關資源
政府資訊公開
內部控制專區
出版刊物
人權大步走
專刊及文宣品
年度工作報告
預算、決算書及會計報告
預算書
決算書
會計報告
統計資料
貪瀆案件起訴情形分析
最新統計資料
出國報告
研究報告
個人資料保護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條約、對外法律關係文書、法律、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性別主流化/性騷擾防治專區
性騷擾防治專區
亞太經濟合作(APEC)反貪腐暨透明化工作小組(ACTWG)有關性別主 流化倡議案之指引手冊
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
性別教育訓練教材
行政院出版之「性別與健康、醫療與照顧」刊物
Gender在這裡—性別視聽分享站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政策宣導廣告經費彙整
本署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執行情形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人事就業專區
人事徵才
人事公告
就業服務資訊
下載專區
宣導資料
法務部影音專區
開放文件格式(ODF)推動專區
電子公文附件區
廉政資料庫
廉政法規及函釋
本署主管法規
廉政研究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相關研究
本署委託研究案
政風機構研究報告
:::
首頁
防貪業務專區
財產申報
函釋
應申報之身分是否屬「兼任」之認定疑義(0971117901)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97-11-20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資料點閱次數:5464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法政決字第097111790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第12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監察院秘書長97年10月2日(97)秘台申參字第0971807416號函及教育部97年10月24日台政字第0970213913號函。 二、本法第2條第1項各款所列公職人員,其職務係兼任者,應申報財產,但兼任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兼任」,係指公務員於其本職之外,復於政府機關內另擔任其他職務,且其所另擔任之職務本有固定之專任人員擔任,即與代理之性質類似,僅暫時性兼任者,始足當之。如其本職及其所兼任之職務均具申報財產之義務,且受理申報機關(構)為同一機關(構)者,申報義務人自得就其所兼任之職務,主動放棄前揭但書規定所賦予兼任滿3個月始須申報之期限利益,而就其本職及其所兼任之職務,合併以同一申報表申報。 三、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法申報財產,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本非政府機關內之職務,故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不論係由原有財產申報義務之公務員、原無財產申報義務之公務員、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擔任者,均非本法所謂之「兼任」,應適用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法申報財產,並應依本法第18條規定,於97年10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完成新法申報。實務上亦有私法人係置理事或監事之情形,其名稱雖與董事或監察人相異,然在法律上屬私法人內部業務執行或業務監督之性質則相同,故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理事及監事,亦應依法於前揭期間內申報財產。 四、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應依法申報財產,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實務上醫師擔任公立醫院院長、副院長或醫療部科主管、巡官(佐)擔任派出所所長、教師或工程司擔任公立學校、交通、工程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採購或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之主管,因各該職務均本無固定之專任人員擔任,而係由各該領域從業人員擔任,此等情形均非本法所謂之「兼任」,應分別適用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或第12款之規定依法申報財產,並應依本法第18條規定,於97年10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完成新法申報。 五、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除應依法申報財產外,尚須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財產強制信託,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第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行政院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第3點規定,董事長係決定事業機構經營政策之最高首長,總經理係實際負責執行事業機構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決策之執行首長。又「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第1點第2項規定,各事業機構主持人係指董事長及總經理。準此以言,本法所定公營事業機構之首長係指董事長及總經理。又如該公營事業機構置有副董事長或副總經理,襄助董事長或總經理遂行其職權者,則均屬本法所定公營事業機構之副首長,併此敘明。 正本:監察院秘書長、教育部 副本: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政風機構、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國防部財產申報處、本部中部辦公室、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收合
機關簡介
組織職掌
歷史沿革
首長簡介
聯繫我們
廉政政策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專區
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專區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法務部施政方針
廉政署政策
中央廉政委員會
廉政審查會
派駐檢察官
廉政活動
國內重要活動
國際事務專區
透明晶質獎專區
本署模範廉政人員
廉政大事記
肅貪業務專區
揭弊者保護專區
貪瀆起訴視覺化
起訴判決貪瀆案件
防貪業務專區
機關採購廉政平臺
企業服務廉政平臺
廉政會報
預警稽核
社會參與
廉政倫理
請託關說
利益衝突
財產申報
廉政防貪指引(廉政細工)
政風業務專區
全國專案清查成果
行政肅貪成果
綜合維護業務專區
食品安全廉政工作專區
兼辦政風業務專區
廉政宣導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事件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件
機關公務機密及機關安全事項
重要廉政政策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注意事項
諮詢信箱
附件下載
檢舉和申請專區
我要檢舉
宣導資料
檢舉管道
參觀申請
檔案應用服務
政府資訊公開
內部控制專區
出版刊物
預算、決算書及會計報告
統計資料
出國報告
研究報告
個人資料保護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條約、對外法律關係文書、法律、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性別主流化/性騷擾防治專區
政策宣導廣告經費彙整
本署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執行情形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人事就業專區
人事徵才
人事公告
就業服務資訊
下載專區
宣導資料
電子公文附件區
廉政資料庫
廉政研究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