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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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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市公所環保課或清潔隊主管人員應否申報財產(0971116700)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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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97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法政決字第09711167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有關各鄉鎮市公所環保課或清潔隊主管人員應否申報財產,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97年10月21日97政一字第0970007165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下稱本標準)第18條規定,本款所稱環保稽查人員,指「專責承辦」各類污染稽查等業務之人員,亦即其日常公務係以辦理列管污染源或公害不定期稽查為主者。貴縣鄉鎮市公所之環保課或清潔隊業務內容,包括垃圾清運、資源回收、廢棄物處理、違規廣告物取締與拆除、亂倒廢棄物告發等業務,應不屬上開規定所稱專責承辦各類污染稽查等業務之人員,是該等主管人員無須依本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申報財產。然如認其業務性質特殊,仍得依據同項第13款規定,依法核定其申報財產。 正本:高雄縣政府政風處 副本:各縣市政府政風機構、臺北市政府政風處、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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