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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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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醫療體系兼任主管之醫師應否申報財產(097111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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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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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風司 函 發文日期:97年9月5日 發文字號:政財字第097111119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主旨: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兼任主管之醫師應否申報財產,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97年7月18日輔政處字第0970002365號函。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應申報財產,此部份自不僅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為限,相當該官等、職等者亦屬之,是貴會榮民醫療體系各醫院,既屬有獨立預算、編制之政府機關,雖所屬醫療部、科主管係由醫師兼任,惟其既屬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自應依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報財產。 正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政風處 副本:本司檢察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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