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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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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異動但受理申報機關未變動者,不須辦理就(到)職申報(0981102345)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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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風司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發文字號:政財字第098110234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1項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98年2月10日經政處字第09804203970號函。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仍應依本法第3條辦理申報。 三、依上開規定,公職人員於首次辦理就(到)職申報後,其後職務如有異動,須受理申報機關(構)亦有變動者,始須辦理就(到)職申報,貴部所屬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秘書之受理申報機構,係該局政風室,其於陞任副局長後,受理申報機構既無變動,則無須辦理就(到)職申報,於98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辦理定期申報即可。 正本:經濟部政風處 副本:本司檢察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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