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

主管人員及人民幣、連動債、保險與合會之申報疑義(0971113655)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 資料點閱次數:3215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97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法政決字第097111365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之主管及主管人員是否包含副主管,及人民幣、連動債、保險與合會之申報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97年8月28日國政財申字第0970011090號函。 二、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第7款所稱「主管」,依本部97年9月8日法政決字第0971113720號函所示,不包含副主管;同條項第12款所稱「主管人員」,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20條規定,則包含副主管人員,至本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之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由於其亦係業務屬性特殊之人員,解釋上應比照同條項第12款,包含副主管人員在內。 三、經查人民幣可兌換新臺幣,惟目前仍無法辦理外幣存款,是申報人名下之人民幣現金,如與其他新臺幣現金、外幣現金及旅行支票合計總額達新臺幣100萬元者,自應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之「現金」欄申報。 四、連動債係結合固定收益商品(如定存、債券等),與衍生性金融商品(如選擇權、交換等),藉以提高投資潛在收益之結構性金融商品,可連結之標的眾多,包括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信用等,其性質雖屬民商法上之一般債券(非證券交易法所稱之債券),且兼具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性質,惟其財產屬性須依個案逐一判定,而於實質審核實務操作上易滋困擾,故於本法96年3月21日修正條文施行後無庸申報。 五、本部雖曾分於89年3月23日法89政字第005960號函、92年5月15日法政決字第0921108327號函、95年11月24日法政決字第0950043485號函認具有持續繳款、一次或多次領回之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年金型保險,分別具有債權、債務性質,應予申報,惟因近來結合保險之新興性金融商品日益增多,其性質已非單純可資辨識,可能增加申報人申報及受理申報單位日後查核之困擾,爰於本法修正條文施行後,各種保險、投資型保險及其等所衍生之有價證券,均無須申報,本部89年3月23日法89政字第005960號函之人壽保險部份,以及92年5月15日法政決字第0921108327號函、95年11月24日法政決字第0950043485號函均停止適用。 六、以保險存單質借之債務,仍具有債務之性質,自應申報;又合會本為債權、債務之結合,仍須申報,惟如分別申報於債權欄及債務欄,較為不便,故申報人如於備註欄敘明合會起始日、期數、每期繳交金額及標得後預計可領回金額,即認已符合規定。 正本:國防部財產申報處 副本: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立法院人事處、各縣市議會、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政風機構、本部中部辦公室、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