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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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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師(二)級醫師兼任部(科)主任應否申報財產(0971115559)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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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風司 函 發文日期:97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政財字第097111555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有關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師(二)級相關醫事人員兼任部主任、科主任時,應否申報財產,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97年10月6日北市政三字第09731346100號函。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應申報財產。依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編制表,部主任、科主任係由師(二)級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惟由於師(二)級係相當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尚未達簡任第十職等,故仍應俟該等醫事人員取得師(一)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後,始具財產申報義務。 正本: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副本:本司檢察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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