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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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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0月1日卸(離)職人員如何辦理財產申報(0971116077)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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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風司 函 發文日期:97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政財字第097111607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有關97年10月1日卸(離)職人員如何辦理財產申報,及申報義務人範圍之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97年10月13日北縣政板字第0970064952號函。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18條規定,公職人員就(到)職在本法修正施行前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依第五條之規定申報財產,並免依第三條第一項為當年度之定期申報。惟公職人員如在本法修正施行日當日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則無須辦理新法申報及卸(離)職申報。 三、本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所列各項業務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本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是本部業於97年10月16日發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供各受理申報機關(構)據以認定該款申報義務人之範圍,是鄉鎮市公所可依據該標準,先行認定應申報人員之其範圍,惟為求各公所認定標準之一致性,應報請縣政府政風機構再行確認。   正本:臺北縣板橋市公所 副本:南投縣政府政風處、桃園縣政府政風處、新竹縣政府政風處、嘉義縣政府政風處、彰化縣政府政風處、臺東縣政府政風處、雲林縣政府政風處、宜蘭縣政府政風處、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政風室、法務部中部辦公室、金門縣政府政風室、臺北縣政府政風處、苗栗縣政府政風室、臺南縣政府政風處、屏東縣政府政風處、澎湖縣政府政風室、臺中縣政府政風處、花蓮縣政府政風室、高雄縣政府政風處、本司檢察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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