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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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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環保局各業務科及清潔隊主管人員應否申報財產(09711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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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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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法政決字第097111511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主旨:有關貴府環境保護局各業務科及清潔隊主管人員應否申報財產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97年9月23日北市政三字第09731305000號函。 二、按環保稽查主管人員應依法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經探究本法立法精神及規範目的,前開所稱環保稽查主管人員,乃指專責承辦各類污染稽查等業務之主管人員而言,亦即其日常公務係以辦理列管污染源或公害不定期稽查為主者。是貴府環境保護局各業務科及清潔隊主管人員如非專責承辦各類污染稽查等業務之主管人員,則毋庸申報財產。惟請自行評估是否依據同法第2條第1項第13款核定其應申報財產。 正本: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副本: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政風機構、本部中部辦公室、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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